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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瓦廠無證經營被關停引糾紛

承包方包下磚瓦廠從事經營,並將辦理營業執照之事交給發包方,不成想錢也交瞭,款也罰瞭,事卻沒辦成,導致磚瓦廠被當地政府關停,後雙方對簿公堂。“沒有營業執照磚瓦廠才被關停!還我承包費和辦證費!”“關停原因是無開采證,我不欠你任何費用!”雙方各執一詞,法院該如何審理呢?起因:無證磚瓦廠被關停引糾紛2010年1月7日,魏某與朱某、吳某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將其位於膠州的磚瓦廠承包給二人,承包期為3年,承包費一年一付。期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魏某負責於2010年12月底前將營業執照辦理完畢,稅費、年檢費用由其負責,其餘費用由朱某和吳某自理,承包期間的債權、債務由二人自行承擔,與魏某無關。同時,承包期間污染費、管理費等由上級主管部門、行政部門所收取的費用由魏某負擔,如因政策等原因,致使無法經營(關、停等)的按實際經營時間結算承包費。此後,朱某與吳某一邊等待營業執照辦下來,一邊提心吊膽地經營著磚瓦廠,誰知,兩年過去瞭,魏某還是沒能將營業執照辦好,也正因如此,2012年4月9日,無證經營的磚瓦廠被當地政府關停。眼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朱某與吳某便找到魏某協商,在多次協商未果後,二人將魏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並由魏某返還二人給付的辦證費10萬元及多交的承包費2萬元。一審:承包方訴請獲支持“由於是無證經營,我們時常要應對各種罰款及辦證所需的費用,錢都是我們自己墊付的,而按合同約定,這些錢都應由魏某支付,為此,魏某還打瞭2張收條。而且,我們已支付瞭2012年上半年的10萬元承包費,魏某的兒媳也對此寫瞭收條,但我們在5月10日就關停瞭磚瓦廠,還有兩個多月的承包費應予返還!”朱某稱,並向法庭提交瞭當地政府下發的關停文件的復印件及魏某於2011年3月9日、2012年1月14日書寫的2張各5萬元的收條,同時,提供魏某兒媳書寫的收條一份,以證明其多交瞭兩個多月的承包費。“我同意解除合同,但我從未收取過二人任何辦證費用!二人還欠我承包費及其他財產損失,我對此保留訴權。”魏某辯稱,“磚瓦廠關閉的原因是無證開采,而開采證是由土地房產部門頒發,與我沒辦理營業執照無關,合同中約定瞭除營業執照之外其他手續缺失導致停產,與我無關。此外,二人訴請發還的5萬元是二人為處理關系的花費,不應由我承擔費用。”庭審後,朱某、吳某變更瞭訴訟請求,撤回瞭對2012年1月14日魏某收到5萬元的請求權利,要求另案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解除簽訂的承包合同意見一致,故對朱某、吳某的請求予以支持。該案的爭議焦點為魏某收到朱某、吳某的5萬元是否應予返還,以及朱某、吳某主張由魏某返還2萬元的承包費是否應予支持。首先,魏某將沒有營業執照的磚瓦廠承包給瞭朱某和吳某,期間,根據二人所提供的魏某於2011年3月9日書寫的收條,該收條載明為2010年的工商所罰款5萬元,說明如果存在該罰款,也是基於魏某沒有辦理磚瓦廠營業執照等經營資格問題而被處罰,因合同明確約定,承包期間的管理費等上級主管部門所收取的費用由魏某承擔,且魏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所收取的該5萬元用於瞭罰款,故魏某所收到的該5萬元沒有合法依據,朱某、吳某請求由魏某返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其次,朱某、吳某接到政府的文件後,及時停產,是對政府政策的執行,並無不妥,且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承包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承包費和朱某、吳某的經營時間,二人主張返還2萬元並無不妥,故對朱某、吳某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由於審理期間,朱某、吳某撤回瞭部分請求,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於2010年1月7日簽訂的承包合同;魏某返還所收朱某、吳某5萬元及承包費2萬元。同時,駁回朱某、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承包方部分訴請一審宣判後,魏某不服,並提起上訴。“朱某、吳某提交的收條實際是請我為其處理各個政府部門關系,以達到少交、免交土地稅、工商部門管理費的費用,並非辦證費,且當初合同約定我隻負責辦理營業執照,但除此之外,我還辦理瞭生產許可、采礦許可證,朱某、吳某主張返還辦證費是不成立的,收條上有"已下賬"字樣,說明二人已下賬,對於款項用途清楚並無異議。而且,二人並未告知我要解除合同,合同是正常履行,承包費應當繳納,二人要求返還2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且二人依據政府部門頒發文件的復印件作為證據,但上面沒有任何公章印鑒,從內容上看也隻是倡議,不是絕對禁止。”魏某稱,“此外,我手上的電費單據、朱某、吳某向供電所報停用電的申請等,都可以證明二人在2012年8、9月份還在生產,承包費不應計算到2012年5月份,且至今二人還占用磚瓦廠的場地,雖然2012年1月8日至7月8日的費用已結清,但上半年的承包費二人還欠10萬元未付。”隨後,魏某向法庭提交相關電費繳納明細及磚瓦廠現場照片,以證明朱某、吳某在2012年8月中旬才申請用電報停及該磚瓦廠在2012年12月仍在進行對外銷售制作的紅磚。此外,魏某還向法庭提交一份2012年下半年的通話錄音及磚瓦廠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以證明該磚瓦廠有營業資格及從事礦產開采、建築施工、危險化學物品等項的生產資格。“政府的文件均是沒有公章的,魏某要認為有假,應該提供該文件虛假的證據。承包費是我在接到停產通知後到2010年5月份停止的且通知過魏某,按照合同規定,如遇政策等原因致無法經營的,應按照實際的時間結算承包費,而魏某並沒有提供給我們所承包磚瓦廠的所有手續,導致無證經營遭關停。”朱某辯稱,“此外,魏某提供的明細上並沒有加蓋公章,不能證明是真實的,且磚瓦廠停產後,魏某一直未與我們交接,裡面還有很多設備需要看管,用電是很正常的,有紅磚出售也與我們無關,至於錄音,根本無法聽清其內容,營業執照上的日期也早已過期。”庭審中,法院要求朱某提交用電及電費交費情況,其並未提交。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魏某負責辦理營業執照,但其未辦理,且提交的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已到期,朱某、吳某有權解除合同。該案中,朱某主張當地政府要求停產,合同無法履行,要求魏某返還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費2萬元,朱某、吳某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現其不能舉證證實將2012年上半年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瞭魏某,審理中,魏某提交瞭2012年6、7、8月份用電量的復印件,朱某、吳某雖不認可,但未提供其用電及電費繳納憑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朱某、吳某持有相關證據,拒不提供,可以推定魏某關於2012年上半年朱某、吳某仍進行生產的主張成立。關於魏某收到朱某、吳某5萬元款項是否應予以返還的問題,根據其2011年3月9日收條,顯示收取款項為2010年的工商所罰款5萬元,且其主張該款項並非罰款,系朱某、吳某委托處理關系的費用,且該費用已實際付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魏某雖在二審提交錄音證據,但經庭審聲音模糊,無法辨認內容,即使根據其提交的錄音整理內容,也不能構成朱某、吳某就該案爭議5萬元費用的認可,對其該證據法院不予采信。魏某收取款項為代繳罰款,但其未能證明所收取的該5萬元實際繳納瞭工商罰款,相應款項應予返還。據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對解除雙方承包合同及魏某返還朱某、吳某5萬元的判決,撤銷其餘判決,並駁回朱某、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報記者 馬文超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信貸房貸信貸代書借款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4-01-15/161449187.html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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